开云服装避免“撞衫”亟需知识产权“外衣”

  衣服       |      2024-10-01 21:45:51

  开云一件棒球服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使得服装成衣能否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再次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上诉人陆坤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未侵犯陆坤公司的著作权。

  近年来,服装领域的“撞衫”现象屡见不鲜,该领域的著作权纠纷也逐渐增多。对此,有专家建议,服装设计者若想保护自己的设计成果不被侵犯,可以对具有独特设计的服装进行著作权登记、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服装设计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等,通过多种形式,保护自己的设计成果,以免服装被“山寨”。

  陆坤公司和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都是经营服装服饰相关业务的企业。苏州戎美公司和上海戎美公司是关联公司,其中苏州戎美公司主要负责生产,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共同销售。

  陆坤公司认为,其是涉案“瓷生”系列白色蕾丝棒球服的著作权人开云。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未经陆坤公司许可,生产了涉案棒球服,并在网络店铺销售,还直接使用了陆坤公司授权经销商案外人静甫公司旗下网店使用的服装介绍图文信息,让消费者误以为该服装为上海戎美公司和苏州戎美公司设计。两者的行为侵犯了陆坤公司服装成衣作为立体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开云、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其样板作为图形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故将其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称黄浦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共同辩称,陆坤公司服装成衣是惯常设计的组合,即使有美感也不能与实用功能相分离,不构成作品,更不构成立体美术作品;陆坤公司样板并未公开发表,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不存在接触可能性开云,没有著作权侵权基础。

  黄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服装成衣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两被告未侵权。

  黄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陆坤公司不服开云,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涉案服装成衣是否构成立体美术作品成为该案审理的焦点问题。

  “服装成衣若想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独创性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涉案服装的造型类设计元素均属于常规设计,整体面料来源于市场上非专供的第三方。综合涉案服装的整体造型和图案面料等设计要素,涉案服装在蕾丝图案的搭配方面可能体现了设计者一定的创意,但从整体造型上看,涉案服装在设计方面的独创性及艺术性尚未达到立体美术作品所要求的高度,即涉案服装的艺术性并未超越实用性。从总体上来说,涉案服装的价值更接近实用性而非艺术性,涉案服装在设计方面的独创性并不足以使其构成立体美术作品。

  该案的另一大焦点问题是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是否侵犯了陆坤公司服装样板的著作权。对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服装样板汇聚了服装设计师和专业制版师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是专门为工业化生产成衣而制作的图形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该案中,陆坤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使用的服装样板与陆坤公司设计的服装样板构成相同或者实质相似。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实施了复制陆坤公司的服装样板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图形作品著作权。

  近年来,我国服装领域的“撞衫”事件并不鲜见,但对于服装原创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一大难题。服装成衣能不能构成作品,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服装知识产权保护难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服装成衣本身的立体形状和造型设计即使具有美感,也很难与衣服的实用功能分离,而一项不能与实用功能分离的美感,是难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二是即使证明了成衣本身的立体形状和造型设计能够与实用功能分离,而单独表现美感,但由于大部分服装设计的元素和风格大多源自公有领域,很难证明其设计具有独创性。”同济大学博士生袁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分析。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胡宓表示,在该案中,服装成衣若想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在独创性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即涉案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需体现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其艺术性部分要超越实用性部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服装成衣在设计方面的独创性及艺术性上尚未达到立体美术作品所要求的高度,艺术性并未超越实用性,依然属于主要体现实用价值的普通成衣。

  在实践中,哪些服装能够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袁博向本报记者介绍:“如果服装本身具有图文设计,并且可以构成美术作品,那么图文设计本身就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于服装本身没有明显的图文设计,而仅仅涉及服装的立体形状和造型设计的,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相关形状和造型设计要能够与衣服的实用功能分离而具备审美功能;二是服装不但具备审美功能,而且审美功能所表达的元素必须具备独创性。”

  服装设计者应如何针对自己的设计成果进行保护?对此,袁博建议,首先,服装设计者可以对有独特设计美感的服装进行著作权登记;其次,针对符合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服装设计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再次,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设计成果予以保护。如果服装产品上的设计可以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使公众对于仿造产品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服装产品之间发生混淆, 就可以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保护。(本报记者 冯飞 通讯员 陈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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